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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关于《南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九条存在逻辑漏洞及执行“一刀切”问题的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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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2-25 |
| 来信内容 | 本人系南乐县张果屯镇一名合法持证的烟草零售经营户。近期关注到现行《南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乐烟〔2024〕8号)第九条第三款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与执行漏洞,在乡镇区域极易引发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特此反映,恳请上级部门予以关注并指导修订。 一、条款原文与适用现状 该规划第九条(一)第3项规定:“实行物业管理小区主大门两边临街门面房(以主大门两侧门边为起点向左右两侧各延伸50米范围内),零售点数量3个以内。” 该条款仅设定数量上限(3个),未规定任何内部间距要求。这意味着,只要该区域现有持证商户不超过3家,即便隔壁门市与我店仅一墙之隔(间距为0米),对方申请也符合规定。 二、与文件其他条款存在明显逻辑断裂 1. 与第八条的矛盾:第八条明确规定,乡镇区域两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该条款旨在通过“距离”控制密度,防止过度竞争。然而,第九条第三款针对小区门口这一人流密集、商业价值最高的区域,却放弃了“距离”管控,仅采用“数量”管控,形成了政策洼地。 2. 与第十条的矛盾:第十条对残疾人、烈属等特殊群体,即使放宽政策,仍保留了“不低于10米”的底线。这意味着,即使是弱势群体开店,也需保持基本距离。而第九条第三款对普通商户在小区门口,却连“1米”的底线都没有。这种“对特殊群体设限、对普通商户不设限”的逻辑,难以自洽。 三、条款漏洞在乡镇区域极易引发恶意竞争 以张果屯镇为例,乡镇街道本身空间有限,商业门面房高度集中。规划第八条对普通街道设定了30米的间距底线,目的是通过空间缓冲维持市场秩序。但第九条第三款将小区门口单独划出,实行“无间距”准入,相当于人为制造了监管盲区。 在人口基数有限的乡镇市场,若允许“零距离”设点,直接后果是: • 现有商户的合理经营空间被挤压,陷入价格战; • 商户经营质量下降,影响国家税收稳定; • 商铺过密增加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频次,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四、与上位法精神及科学布局原则相悖 1. 违反“防止无序竞争”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合理布局规划应“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仅以数量上限替代距离底线,相当于放弃了调控微观秩序的工具,不符合科学布局的要求。 2. 与“因地制宜”原则相悖:规划第四条明确“以市场为导向,遵循科学规划、均衡发展的原则”。但第九条第三款对不同小区“一刀切”适用“50米内不超过3个”的标准,未考虑不同小区的实际消费能力、人口规模、商业密度等因素,缺乏科学依据。 五、建议 恳请相关部门参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省内其他地市的成熟经验,对该条款进行修订: 1. 填补间距空白:在“小区大门两侧50米内不超过3个”的基础上,增加“且相邻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的补充规定,与第十条中部分放宽情形持平。 2. 动态调整机制:建议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消费能力、商业繁荣程度,设置差异化的准入标准,避免“一刀切”。 唯有兼顾“科学布局”与“公平竞争”,才能切实维护基层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南乐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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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3-02 |
| 回复内容 | 网民同志您好: 留言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立即交办县烟草局进行调查处理,反馈情况如下: 县烟草局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并在今后的规划制定中认真参考研究您提出的意见建议。 2月27日下午,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已在您亲属经营的门店向实际经营人就相关问题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因您在江苏省昆山市务工未能当面沟通。2月28日上午,县烟草局工作人员已向您电话反馈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您表示认可。 |